民法典草案重大变动: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由连带保证修改为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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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草案重大变动 (一)
保证方式的推定
2018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并于2019年1月-2月公开征求意见。相比《担保法》和分则编一审征求意见稿,二次审议后的征求意见稿出现了非常重要的一个变动:保证方式的推定,由“连带保证”修改为“一般保证”。具体内容为民法典分责编草案第四百七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而1995年开始施行的《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合同编二审稿草案之所以如此修改,其给出的理由为:有的部门、法学教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加重保证人责任的保证方式,原则上宜由当事人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一概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会加重实践中因互相担保或者连环担保导致资不抵债或者破产的问题,影响正常的生活和经营秩序。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将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一般保证,有利于防止债务风险的扩散,维护经济社会稳定。据此,建议将草案第四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这一修改在第三次审议时不发生根本性变动,最快将于2020年3月交付全国人大表决。若顺利通过,届时,自《担保法》95年施行时设立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推定为连带保证”的内容将发生根本性变化。对此,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法务,甚至社会公众,都需要提前做好心理上的准备与策略上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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